2024/4/8
|
建设单位 |
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理位置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
联系人 |
刘强 15961744326 |
|
项目名称 |
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车用暨通讯类覆铜板生产项目(二期) |
||
|
项目简介 |
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鸿海”)成立于2017年03月,是一家从事电子电路专用覆铜板(CCL)、绝缘板(IB)、半固化片(PP)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坐落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注册资本5767.0127万元。 |
||
|
现场调查人员 名单 |
刘根、杨卿、卢昭志、余毅 |
时间 |
2023.8.17 |
|
企业陪同人员 |
刘强 |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矽尘、N,N-二甲基甲酰胺、高温、噪声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本评价报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等,通过类比法和检查表分析法等调查分析和评价,对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的设置以及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拟设置的防护设施可行性进行预评价,结论如下: (1)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①化学因素:矽尘、N,N-二甲基甲酰胺;②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9),可将划分为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 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相关规定,归类为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2)拟建项目的选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辅助用室等方面,在保障落实,并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拟建项目的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建设项目拟采取了防尘、防毒、防噪声等措施,在保障落实,并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可有效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5)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保障落实,并吸收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后,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综上所述,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认真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建议,在后期设计、施工和日常管理中加以落实,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障试运行和正式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则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本项目应在设计、施工、生产时,认真落实本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对所提出的卫生工程设计及防护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在投入生产时加强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2)本项目如涉及外协单位,应对外协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对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急救援措施、警示标识、个体防护用品等进行考察,不得委托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如企业聘用临时工作作业,应同时加强对临时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为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2023年10月31日,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邀请有关专家对《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车用暨通讯类覆铜板生产项目(二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报告》)进行评审。参加评审会的有职业卫生三名专家及安徽鸿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瑞祥安全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等有关人员9人,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的介绍,评价单位对《预评报告》的汇报,经充分讨论,形成以下评审意见: 一、安徽瑞祥安全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皖)卫职技字[2021]第25号合法有效。 二、安徽瑞祥安全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预评报告》 (23YP9134080079010353X5025号)评价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全面、程序完善;工程分析较全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与分析,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了评价,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可行,结论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专家组建议: 1、明确评价范围及建设工程内容。 2、完善职业健康管理、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等依托情况及符合性分析评价。 3、细化硅微粉等粉尘性质及防尘措施的分析评价。 4、完善配料、调胶等作业场所通风及防尘、防毒措施分析评价,并提出补充措施。 5、完善洁净车间通风要求与分析评价。 6、完善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等相关附图附件及化学物质MSDS。 结论:同意通过该《预评报告》评审,评价单位须按专家组意见对《预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中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 |
||
|
其 他 |
无 |
||
安徽瑞祥安全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皖ICP备11004409号-1
手机:135-0556-3678(张五永/董事长)/158-5556-2770(田莉娟/总经理)
办公室:0556-5321589 邮箱:RX868@163.com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平路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