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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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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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安徽省池州市经济开发区铜冠大道88号 |
联系人 |
许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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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锌合金制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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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铜冠有色池州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坐落于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铜冠大道88号,公司下设六大职能部门和九华港航分公司。企业目前已形成年产电解铅10万吨、电解锌10万吨,货运吞吐量400万吨/年,并综合回收金、银、铜、铋、锑等贵重金属。 建设项目为6万吨/年锌合金制造项目,为10万吨/年锌冶炼系统配套锌合金制造项目。建设项目通过对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锌冶炼系统熔铸车间内2条锌熔铸生产线进行改造生产锌合金。项目于2019年9月2日取得了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发展局批复(池开管经[2018]135号)。 2019年12月委托池州市明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锌合金制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20年8月委托铜陵有色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锌合金制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于2020年12月完成了项目基建工作和设备安装,并组织专家对其试生产方案审查后,进行试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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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人员名单 |
韩曙、马致远、刘根 |
时间 |
2021年1月22-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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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 同人员 |
许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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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氧化锌、氯化锌烟、氯化铵烟、氨、氯化氢及盐酸、氧化镁烟、氧化铝粉尘、铜烟、高温、噪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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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因素 检测结果 |
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该企业所有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均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要求,所有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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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 1、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该项目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氧化锌、氯化锌烟、氯化铵烟、氨、氯化氢及盐酸、氧化镁烟、氧化铝粉尘、铜烟、高温、噪声等,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第三条第二十款第4项(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规定,确定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锌合金制造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2、总体布局:该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该项目采用较成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装置依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分区布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4、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该项目辅助用室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和设置,其建筑结构、照明、通风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防护设施: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了防护设施,进行了维护检修,符合要求。 6、应急救援措施:根据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制定了应急预案,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了各成员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现场配备了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要求。 7、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照《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要求为该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配备了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方面符合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措施,并基本落实到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较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较好。 在生产过程中,在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用人单位应按照表8-3,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员工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岗工人进行离岗检查,按周期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情况,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妥善处理。未进行离岗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离岗员工离职时应要求职工签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并存档。 4、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特性、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 5、应在竣工验收后30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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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同意通过该《控效报告》评审,评价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留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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