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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安徽养和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产能扩建(幽门螺旋杆菌检测仪及配套耗材生产线)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019/4/30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安徽养和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同祥北路8号

联系人

袁乐乐

项目名称

产能扩建(幽门螺旋杆菌检测仪及配套耗材生产线)项目

项目简介

安徽养和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和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日,由深圳市中核海得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额投资,地址位于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同祥北路8号,主要负责人韩全胜,注册资本775万元,占地面积13290m2。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原材料及半成品、普通光纤、光纤配件生产、销售;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物制品批发的企业。

根据深圳市中核海得威生物科技公司和养和公司发展规划,为打破国际市场对尿素14C及尿素13C原料药的垄断,并降低原材料成本,将进行尿素14C及尿素13C原料药的生产,养和公司将更多承担仪器和普通耗材生产任务。因现有厂房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产能需求、新产品固体闪烁采样瓶生产迫在眉睫和企业长久持续发展的需要,经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备案证书号:桐发改许可[2016]069号,2016年5月13日),拟利用公司院内西南闲置用地,新建13000平米左右新的生产大楼(5层),对产能进行扩建。

养和公司拟新建生产车间2,将所有呼吸卡、固体闪烁气瓶生产线从1车间搬至新建的生产车间2内,并增加相关设备;将原有生产车间1用途重新规划,用于仪器生产。

产品名称

现位置

现有产能

扩建后产能

扩建后位置

增加产能

幽门螺杆菌检测呼气卡

生产车间1

400万份

2000万份

生产车间2

1600万份

呼气卡半成品

生产车间1

650万份

2300万份

生产车间2

1650万份

半导体激光治疗设备

生产车间1

5台

80台

生产车间1

75台

固体闪烁采样瓶

生产车间1

80万

800万份

生产车间2

720万份

幽门螺杆菌检测仪

生产车间1

1000台

2000 台

生产车间1

1000台

红外光谱仪

生产车间1

800台

2000台

生产车间1

1200台

原有配电房改为试剂间,配电装置搬至生产车间2一楼北侧一房间,其他办公楼、食堂、门卫室等用途不做改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人员名单

时间

企业陪同人员

袁乐乐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甲苯、乙醇胺、氢氧化钠、粉尘、噪声、高温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安徽养和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产能扩建(幽门螺旋杆菌检测仪及配套耗材生产线)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苯、氢氧化钠、乙醇胺、二氧化锡、铅烟、粉尘、噪声、激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第二类第二十二项(专用设备制造)的规定,确定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②拟建项目的选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辅助用室等方面,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③拟建项目的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④建设项目拟采取了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措施,在保障落实,并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可有效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⑤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保障落实,并吸收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后,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综上所述,养和公司如认真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建议,在后期设计、施工和日常管理中加以落实,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障试运行和正式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则安徽养和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产能扩建(幽门螺旋杆菌检测仪及配套耗材生产线)项目建成后,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①本项目应在设计、施工、生产时,认真落实本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对所提出的卫生工程设计及防护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在投入生产时加强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②本项目涉及外协单位,应对外协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对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急救援措施、警示标识、个体防护用品等进行考察,不得委托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如企业聘用临时工作业,应同时加强对临时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为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④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同意通过该《预评报告》,专家组要求评价单位按专家组意见对《预评报告》认真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预评报告》提出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保障职业病防护设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