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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018/9/10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望江大道58号

联系人

焦法彬

项目名称

“安达尔”汽车升级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简介

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始创于1993年,其前身是“安徽省安庆汽车厂”是国家汽车工业定点厂,主要生产“安达尔”牌系列燃油微型车、轻型车、半挂车、农用车及各类箱式改装车。2004年7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04年40号公告中通过:同意“安徽省安庆汽车厂”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属股份制企业。

近几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年增长率接近15%,而燃油类汽车废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如雾霾等,给市民身体健康造成很大伤害,对政府的环境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随着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相继出台,国家在今后一个历史发展时期对推进节能减排产业政策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举措。特别是对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整体耗油指标和排放标准做出了明确地规定,并纳入到对企业和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之中。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人员名单

时间

企业陪同人员

焦法彬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酯、丁醇、致喘物、磷酸、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噪声、高温、紫外辐射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本评价报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等,通过类比法和检查表分析法等调查分析和评价,对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达尔”汽车升级改造项目的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的设置以及建成投产后,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拟设置的防护设施可行性进行预评价,结论如下:

(1)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达尔”汽车升级改造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①化学因素: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丁醇、苯乙烯、致喘物、磷酸、粉尘等;②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第二类(制造业)第二十三项(汽车制造业)的规定,确定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拟建项目的选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辅助用室等方面,在保障落实,并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拟建项目的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建设项目拟采取了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措施,在保障落实,并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可有效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5)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情况、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保障落实,并吸收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后,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综上所述,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如认真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建议,在后期设计、施工和日常管理中加以落实,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障试运行和正式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则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安达尔”汽车升级改造项目建成后,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本项目应在设计、施工、生产时,认真落实本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对所提出的卫生工程设计及防护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在投入生产时加强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2)本项目涉及外协单位,应对外协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对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急救援措施、警示标识、个体防护用品等进行考察,不得委托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如企业聘用临时工作作业,应同时加强对临时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为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形成书面预评价报告备查,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组织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4)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并接受监督管理。

(5)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同意通过该《预评报告》,专家组要求评价单位按专家组意见对《预评报告》认真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预评报告》提出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保障职业病防护设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