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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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
潜山县新联石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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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潜山县梅城镇凤凰村 |
联系人 |
朱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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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安徽省潜山县凤凰联合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年产10万m3建筑石料用片麻岩露天开采技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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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潜山县新联石材有限公司(原矿山法人注册),成立于2016年12月,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凤凰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石料、黄砂、砂石、石砟开采、加工、销售,矿山运营管理;石材产品设计、开发;大理石、花岗岩、水磨石销售,法定代表人:朱水松。 现有矿权由安庆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设定,出让计划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对原有矿权进行扩权、生产规模扩大,潜山县新联石材有限公司(原矿山法人注册)于2017年2月27日在潜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过挂牌竞价的方式取得了安徽省潜山县凤凰联合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采矿权,并与潜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采矿权面积由原来0.016km2扩大到0.041km2,开采规模由5万m3/a扩大到10万m3/a。2016年8月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铜陵化工集团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安徽省潜山县凤凰联合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聘请相关专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了审查和备案;2017年6月企业委托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潜山县凤凰联合采石场年产1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片麻岩采矿技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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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人员名单 |
朱国安、胡涛、江柳青 |
时间 |
201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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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员 |
朱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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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粉尘(矽尘)、噪声、高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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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预评价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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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1)通过工程分析,该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矽尘)、噪声、全身振动、高温、一氧化碳、工频电场、电焊烟尘、紫外辐射和锰及其化合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矽尘)、噪声、高温。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将该建设项目划分为第一项采矿业(五)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2)该建设项目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方面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仍存在少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见第七章。(3)该建设项目在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高温措施方面仍需加强完善,具体见第七章。(4)该建设项目应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应急救援的配置、警示标识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经费概算、辅助用室的设置等方面要补充完善,具体见第七章。(5)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单元:采剥单元、石料加工单元;关键控制因素为:粉尘(矽尘)、噪声、高温。关键职业病防护工种潜孔钻机操作工、破碎机巡检工。特殊作业工种为挖掘机驾驶员、铲车驾驶员、机修工(电焊作业)。 综上所述,潜山县新联石材有限公司如认真采纳本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建议,在后期设计、施工和日常管理中加以落实,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障试运行和正式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则安徽省潜山县凤凰联合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年产10万m3建筑石料用片麻岩露天开采技改扩建项目建成后,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报告第七章提出的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要求,与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沟通,认真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保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保障相关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健全企业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职业病危害的公告、警示标志。(2)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3)该建设项目应根据本报告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工种情况,务必落实职工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要求与评估》要求进行创标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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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评价目的明确、依据充分、内容全面、程序完善;工程分析较全面,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了评价,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基本可行,结论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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